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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 三 章 獸醫診療機構之管理 ( 110年06月16日)
第 18 條
前條申請人或獸醫診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
二、經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已領有開業執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