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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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16日)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佐考試及格領有獸醫佐證書者,得充任獸醫佐。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