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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 三 章 獸醫診療機構之管理 ( 110年06月16日)
第 24 條
獸醫診療機構收取診療費用不得超過規定之標準,並依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求,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前項診療費用標準,由所在地獸醫師公會擬訂,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