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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 四 章 獎懲 ( 110年06月16日)
第 26 條
獸醫師、獸醫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以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一、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一。
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或執行業務有欺騙行為致他人蒙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