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獸醫師法
第 四 章 獎懲
( 110年06月16日)
第 27 條
以虛偽或其他不法手段取得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者,除撤銷其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外,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