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獸醫師法
第 四 章 獎懲
( 110年06月16日)
第 29 條
獸醫師、獸醫佐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