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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 四 章 獎懲 ( 110年06月16日)
第 40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廢止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