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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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 91年07月31日)
第 2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請領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應檢具下列書件及證書費,送中央主管機關核辦:
一、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申請書一份。
二、獸醫師、獸醫佐考試或檢覈及格之證書正本。
三、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照片背面註明本人姓名。
前項第二款之文件,應於驗畢後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