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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施行細則  ( 91年07月31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置執業執照登記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執業執照字號及發照年月日。
二、獸醫師或獸醫佐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
三、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字號。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地址。
五、換發或補發執業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六、撤銷執業執照之事由及年月日。
七、其他應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