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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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二 章 預防
( 108年12月13日)
第 15 條
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將之提供動物防疫人員宰殺剖驗;剖驗後之屍體應發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依照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燒燬或掩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