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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三 章 防疫 ( 108年12月13日)
第 18 條
動物防疫機關於動物傳染病發生後有迅速蔓延之虞時,應迅即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並通知鄰近及與動物之集散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