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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2月13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機關,係指各級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所設之機關及鄉(鎮、市)公所。

主管機關對於主管事項涉及國民健康者,應會同衛生主管機關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