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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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三 章 防疫
( 108年12月13日)
第 30 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派所屬動物防疫人員,主持縣(市)與縣(市)或縣(市)與直轄市間之動物傳染病聯合防疫,或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動物傳染病防疫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