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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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2月13日)
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動物防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動物防疫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動物防疫檢疫機關,必要時得設中央獸醫研究所。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置動物檢疫人員,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
各級主管機關為緊急防治動物傳染病,得調派轄內動物防疫人員或動物檢疫人員,施行緊急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