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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輸出入及檢疫 ( 111年05月23日)
第 14 條
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輸入應施檢疫物之檢疫,得對應施檢疫物予以標識後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