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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輸出入及檢疫 ( 111年05月23日)
第 26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隔離檢疫之動物,隔離期滿輸入人不提領者,自期滿之翌日起,每日增收作業費二分之一;期滿後十四日仍未提領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得於代理人繳清作業費及墊款,並通知其持憑動物檢疫證明書向海關申辦結案手續後,將留檢動物交付代理人代領出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