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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輸出入及檢疫 ( 111年05月23日)
第 27 條
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稱必要處置,係指下列處置方式:
一、有傳播病原體之可能者,立即撲殺燒燬。
二、動物屍體經剖檢診斷無利用價值者,立即燒燬。
三、應指定屠宰場屠宰者,其屠宰後之局部肢體或器官,未符合衛生檢查相關法令者,應予廢棄,並監督燒燬或加工化製。
四、有待確診或供研究者,得延期處理或剖檢後燒燬。

前項處置方式,應於確定後立即通知輸入人或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