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輸出入及檢疫 ( 111年05月23日)
第 29 條
動物檢疫人員依前條規定臨檢發現輸入之動物罹患動物傳染病時,得責令並監督該車長、船長、機長、管理人或其職務代理人將該批罹患動物拋棄於距海岸十二浬以外之海域或監督撲殺燒燬之,並將該車、船或航空器予以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