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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預防 ( 111年05月23日)
第 7 條
動物防疫機關辦理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驗屍及指示後,應填載動物檢驗紀錄。

第 8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動物生體檢查之各種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本條例規定之消毒,其實施方法,應視環境與所擬消滅病原體之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