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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 112年10月19日)
第 3 條
評價委員會由疫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單位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
二、疫區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獸醫或畜產推廣人員一人。
三、疫區相關產業界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