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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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 112年06月17日)
第 13-2 條
除種豬以外,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馬祖地區及金門地區之豬隻,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注射豬瘟疫苗。
臺灣本島、澎湖地區、馬祖地區及金門地區之豬隻,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停止注射豬瘟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