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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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 112年06月17日)
第 9 條
口蹄疫疫苗為不活化疫苗者,使用時應充分振盪均勻後,於偶蹄類動物耳後頸部或其他適當部位,以肌肉注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標籤仿單記載之方式接種;且針頭大小及長度應適當,以避免疫苗溢出體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