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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 107年12月28日)
第 4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便利舉發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案件,應設置檢舉信箱或專線電話或傳真電話或電腦網址,受理檢舉事宜。

前項受理機關受理檢舉事宜時,應立即通知當地海關、司法警察或其他相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