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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 107年12月28日)
第 7-1 條
檢舉走私進口來自非洲豬瘟疫區之豬隻及其產品者,檢舉人獎金依前條第一項緝獲物價值五倍計算核發,每案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獎金未達新臺幣三千元者,以新臺幣三千元核計。

檢舉走私進口動物經檢出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口蹄疫病毒、狂犬病病毒或非洲豬瘟病毒者,檢舉人獎金依前條第一項緝獲物價值十倍計算核發,每案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

前項獎金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者,以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核計。

前四項檢舉人獎金之核給、領取,準用前條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