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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 110年04月07日)
第 4 條
攜帶出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合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動物應施檢疫物: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核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
二、植物檢疫物: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但輸入國要求發給檢疫證明書、加註檢疫條件或註明經檢疫處理者,得發給輸出檢疫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