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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3月17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及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檢疫規費,包括檢疫費、作業費及工本費:
一、檢疫費:指動植物疫病蟲害檢查相關費用。
二、作業費:
(一)臨場費。
(二)動物繫留費,包括場地費及檢測費。
(三)動物屍體焚燬費。
(四)延長作業費。
(五)檢疫處理費:燻蒸、消毒、海沒、飼養、栽培、運送、銷燬等費用。
(六)申報資料鍵輸費。
三、工本費:
(一)檢疫標識工本費。
(二)各種檢疫證明書分割、補發、換發、繕發副本等工本費。

第 3 條
檢疫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

援助或救濟之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免收檢疫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