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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09年03月17日)
第 16 條
本辦法所定規費之收取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17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排妥動物隔離場所者,其繫留費依修正前之收費基準計收費用。

第 1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