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 112年06月12日)
第 2 條
動物及其產品(含加工產品)以貨運、攜帶、託運、郵寄或其他運送方式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應經檢查且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始得進出。

前項檢查,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在港、站內指定之場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