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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105年11月09日)
第 12-2 條
動物用藥品之標籤及仿單,應依核准,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動物用。
二、廠商名稱及地址。
三、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四、有效成分、含量、用法及用量。
五、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六、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七、停藥期間。
八、製造日期及批號。
九、有效期間或失效日期。
十、其他應記載事項。

前項各款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核准免予記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