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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105年11月09日)
第 3-1 條
本法所稱製劑,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動物用藥品。

製劑之劑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製劑分為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及非處方藥品。

前項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品目、買賣條件、使用方式、處方箋記載事項、保存、販賣應記錄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