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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105年11月09日)
第 36 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劣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劣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