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105年11月09日)
第 7 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動物用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申請輸入自用原料之要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核准輸入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或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