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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6年01月03日)
第 2 條
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所為之檢驗包括下列事項:
一、動物用藥品有無經核准、與原核准是否相符及有無黏貼合格封緘之檢查。
二、動物用藥品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之化驗鑑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