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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二 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第 九 節 液劑 ( 112年12月08日)
第 22 條
溶液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溶液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微生物限量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規定之微生物限量範圍內。惟點眼用液劑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細菌及黴菌。
三、酸鹹度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之規定。
四、防腐劑含量測定:添加防腐劑之液劑須行本項測定,其含量須在規定限度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