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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二 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第 一 節 散劑 ( 112年12月08日)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之散劑,係指以一種或二種以上醫藥品混合作成均勻粉末或細粒狀之藥品。

第 5 條
散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外觀:須符合該藥品申請檢驗之劑型及包裝。
二、一般檢查:須符合該藥品固有顏色、氣味、溶解性及其他物理性狀等之規定,且須無含異物,各包裝之內容性狀須均一。
三、純度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原有之純度。
四、鑑別試驗:須呈各該藥品所含各成分之陽性試驗。
五、含量測定:須符合該藥品標記含量範圍內,其規定含量應以中華藥典或美、英、日等先進國家之藥典為依據,各藥典無記載之藥品得以廠商準據之檢驗法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