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三 章 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 第 二十九 節 新城雞瘟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 112年12月08日)
本標準適用於新城雞瘟病毒(New castle disease virus)經人工感染之雞胚胎乳劑或組織細胞培養液,加適當防腐劑佐藥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被檢新城雞瘟不活化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帶褐灰色或淡白色之均勻懸濁液,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Thimerosal 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至一‧五公斤未經新城雞瘟免疫健康雞一四隻,任取二隻為對照,餘一二隻分別肌肉注射二劑量(二隻)及二分之劑量(一○隻)經二週觀察,不得呈任何不良反應。
五、效力試驗:將前項安全試驗合格雞一二隻及對照雞二隻,以新城雞瘟強毒(佐藤株)一、○○○MLD肌肉注射攻擊,經二週觀察,注射二劑量者均須健存,接種二分之一劑量者須七五%以上,不呈反應或呈輕微反應後耐過而健存,對照雞二隻,須呈典型新城雞瘟病症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