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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二 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第 四 節 顆粒劑 ( 112年12月08日)
第 10 條
本標準所稱顆粒劑,指以藥品或藥品混合物製成為顆粒狀者,本劑通常為一.七至一.○五毫米大之粒子。

第 11 條
顆粒劑之檢驗標準如下:
一、顆粒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崩散度試驗: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粉末量檢查:其能通過○‧一七七毫米篩目者應在全量之五%以下。
四、含濕度試驗:應低於各該製劑所規定之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