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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第 二 章 動物用一般藥品檢驗 第 五 節 膠囊劑 ( 112年12月08日)
第 12 條
本標準所稱膠囊劑,係指以藥品裝於可溶性硬質或軟質明膠囊殼中製成之固體製劑。

第 13 條
膠囊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膠囊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膠囊內容物之重量差異試驗:取完整之膠囊劑二○粒,分別稱定其重量,然後用小刷或棉花團將其內容物移出,分別稱定空膠囊之重量,由原含內容物時稱得之總重量減去空膠囊之重量,即得各個膠囊內容物之淨重,然後計算其平均重量。以每一膠囊內容物之淨重與平均重量之差異計之,其差異超過平均量一○%者不得超過二粒,且其最大差異不得有超過平均重量之二五%。
三、含濕度試驗:須低於各該製劑所規定之濕度。
四、崩散度試驗: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