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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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 112年02月08日)
第 9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延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有效期間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正本;其正面已無欄位可供填寫展延期間者,應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換發。
二、符合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