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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 二 章 家畜屠宰場 ( 88年11月19日)
第 9 條
家畜屠宰場設備:
一、屠體吊掛設備:兩屠體吊掛間距至少三五公分,屠體下端距地面六○公分以上;但若有防止回濺水污染屠體設計之作業區,屠體下端與地面之距離得縮短為三○公分以上。
二、家畜屠宰場設備應採用易清洗消毒及可防止污染之構造,其與屠體及內臟直接或間接接觸之表面,應採用不銹鋼(刀具得使用碳鋼材質)或陽極處理鋁,或無毒塑膠等耐水性、非腐蝕性材質製作,不得使用鉛、鐵、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且不得使用油漆為塗料。
三、固定於地面之機械及設備,其安裝應與牆壁或地面完全密合,無法密合者應高出地面或距離牆邊各三○公分以上,以避免藏污並利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