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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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 99年11月23日)
第 4 條
處方藥品非經執業獸醫師(佐)處方,不得為買賣行為。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之批發、輸出及輸入。
二、家畜醫院或診所、學術研究機構及動物防疫機關之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