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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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 112年03月21日)
第 2 條
獸醫師(佐)處方藥品之使用,應依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
非獸醫師(佐)處方藥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產品標籤及仿單中所記載之內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