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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作業準則  ( 109年11月24日)
第 4 條
屠宰作業場所應保持清潔,並實施有效之病媒及其他昆蟲之防治作業,其防止病媒及其他昆蟲侵入之設施應定期檢查與維護,以確保其正常功能。

設施檢查維護紀錄與病媒及其他昆蟲之防治紀錄應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