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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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 111年06月07日)
第 4 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之輸入,其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查評估以足供試驗研究、試製、檢驗登記、診治動物或防疫之特殊所需者為限,並應標明樣品或贈品字樣。
前項樣品或贈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貨品進口審核通知書,始得輸入。
前項輸入樣品或贈品,不得作申請目的以外之用途,且不得出售。<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