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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動物用偽藥禁藥及劣藥獎勵辦法  ( 112年02月21日)
第 6 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檢舉書、紀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並妥善保管,不得附卷處理。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論處。但經檢舉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