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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蹄類動物進出澎湖地區檢查規則  ( 107年06月29日)
第 13 條
偶蹄類動物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第四條或第八條規定填具申報書、申請書或檢附文件者,澎湖檢疫站得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情節輕重逕予退運或通知領回;未領回者,逕予撲殺後銷燬,其所需費用,均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