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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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8年01月14日)
第 11 條
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經檢驗合於其書面規格者,應予准用;不合格者應予拒用。
經准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以先准先用為原則。如經長期儲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其他不利條件下,應予重行檢驗。
經拒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予標示,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離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