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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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8年01月14日)
第 14 條
每批產品生產製造過程中,所用之調製或儲存容器、生產線及主要製造設備,均應隨時標明其內容物及該批產品之製造階段、日期及時間,並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