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8年01月14日)
第 22 條
製造過程使用之自動機械、電子裝備、電腦或相關周邊製造、加工、分裝、包裝或儲存藥品等之軟體及設備,應依既定計畫予以定期校正、巡視、檢查並存檔維護。

電腦系統控制之主要生產及其管理紀錄,須加以維護,非經權責人員同意,不得變更;其所有資料之輸入及列印,應檢查其精確性,並依電腦系統之複雜性及可信度決定其確效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