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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準則  ( 108年01月14日)
第 29 條
藥廠應以書面訂立運銷作業程序,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以先製者先銷售為原則,為因應需要得作暫時且適當之調整。
二、防止產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式。
三、建立能迅速收回已運銷產品之系統。